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

午餐教育









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度中等以下學校餐飲衛生管理輔導訪視計畫
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度中等以下學校餐飲衛生管理輔導訪視計畫

一、依據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年度工作計畫。
二、目標:
(一)了解各校午餐供應情形,提供食品營養與餐飲衛生之專業諮詢。
(二)輔導學校落實學校餐飲衛生管控並指導其改進。
(三)協助學校「校園食品」管控執行情形並指導其改進。
(四)協助兼辦及輔導區學校營養教育之推廣。
(五)發現問題並研究改進學校午餐供應管理。
三、對象:臺北市中等以下各級學校。
四、輔導訪視人員:本市學校營養師(輔導人員名單,如附表1),必要時得敦請視導督學共同前往。
五、實施方式: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輔導學校落實自主管理:
各校應落實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,於次月5日前將相關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檢核表送輔導營養師列管。
1.自設廚房:臺北市學校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檢查表(附表3)。
2.外訂餐盒食品:臺北市各級學校外訂餐盒食品衛生自主管理月報表(附表4)。
(二)  訪視輔導區學校:
1.    訪視方式:
(1)    輔導營養師每學年進行1-2次現場輔導訪視,查有缺失或必要時得增加訪視次數以追蹤改善情形,必要時得敦請駐區督學共同訪視。
(2)    採不預知、不定期方式進行訪視,惟訪視人員得視需要,請學校準備相關資料。
(3)    訪視人員到校後,請學校指派人員陪同,提供必要資訊。
(4)    輔導營養師完成訪視紀錄,並指導學校進行改善措施,必要時應追踨改善情形。
2.  訪視重點:學校午餐供應、外訂餐盒食品衛生安全管控、校園食品管理,「學校餐飲衛生管理輔導訪視表」如附表2
3.    訪視結果:
(1)    訪視人員對於應改善項目應及時指導學校改善,並列入後續追踨訪視之重點。
(2)    訪視發現之缺失,學校應於一週內改正完畢如待改進事項屬承商義務未履行者,學校應列入履約契約考評重點。
(3)    訪視人員意見填入「學校餐飲衛生管理輔導訪視表」,由學校相關人員簽章後,訪視表交受訪學校,積極改善,陳校長核閱後送輔導營養師列管;另並於本局訪視檢討會議中提報,訪視意見列為本局考評學校餐飲衛生管理之重要資料。
(4)    訪視重大議題,列為營養師研究發展組辦理後續研究分析之事項。

4.    附則:
(1)    請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(或其代理人)陪同訪視人員進行訪視輔導作業,充分提供訪視人員所需之資訊。
(2)    「學校餐飲衛生管理輔導訪視表」學校備檢資料相關表單及佐證資料,學校應預先準備,俾利核對。
(3)    為辦理訪視之必要,訪視小組人員得於校內與師生共進午餐,以觀察午餐供應及餐後處理情形。

(三)   指導輔導區學校執行外訂餐盒食品供應廠商衛生訪查:
1. 訪視方式:
(1)    外訂餐盒食品學校應依採購契約,於學期執行供應廠商期中衛生訪查。
(2)    前揭期中訪查,共同廠商供應學校得整合共同辦理。
(3)    學校期中訪查邀請輔導營養師隨行指導,必要時並邀請臺北市衛生局共同前往。
(4)    輔導營養師得視時間許可,擇定會同前往之學校,或整合相同供應廠商學校共同前往。
(5)    訪查學校請協助隨行營養師之交通,營養師陪同輔導區學校訪視餐盒食品工廠該日得核實登記加班。
2. 訪查重點:學校依「臺北市學校外訂盒餐食品廠商訪查紀錄表」(如附表5)訪查現場作業衛生情形。
3. 訪查結果:
(1)    學校應將訪查紀錄完成校內陳核,列入廠商供應情形考評,並依契約相關規範辦理。
(2)    協議共同辦理之學校,其訪查結果得互相採計。
(3)    學校訪查供應廠商倘發現有重大缺失,移請衛生局處理。
六、經費:輔導營養師得依會計規定核實報支交通費、誤餐費。
七、獎懲:
(一)  受訪視學校有具體優良事蹟或重大缺失,視情節辦理獎懲。
(二)  辦理本案辛勞有功人員,由本局簽報敘獎鼓勵。
八、本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